從非洲進口木材到國內清關手續要哪些?現場檢驗檢疫
1、現場檢疫
(1)檢疫工具 準備現場檢疫工具,如工具箱、木工斧、木鑿、放大鏡、鑷子、指形管、廣口瓶、樣品袋、照相機、現場檢疫記錄表等,必要時還應配備電鋸(或油鋸)、攝像機、木材害蟲嚙食微音器等設備。
(2)檢疫條件
a、現場檢疫應在適宜的自然光線下進行,雨雪天氣不宜開展現場檢疫。
b、進境原木必須先檢后卸。
(3)現場檢疫
a、核對貨證是否相符,核實實際裝運貨物的種類、數量、規格與報檢資料是否一致。
b、集裝箱裝運進境的原木,在卸貨前開箱檢查,卸貨后再檢查一次。
c、船運進境的原木應在卸貨前登輪作表層檢疫。表層檢疫時向承運人索要配載圖,了解裝貨及檢疫處理情況。在卸貨過程中采取邊檢、邊卸、分次分艙檢查的方法,一般每船按上、中、下三層檢查三次,如受客觀條件限制,中、下層檢查可在規定的堆場實施檢查。同一批原木分港卸貨的,先期卸貨港檢驗檢疫機構只對本港卸下的原木實施檢疫,及時將檢疫及處理情況通知其他分卸港的檢驗檢疫機構。需對外出證的,由卸畢港檢驗檢疫機構匯總結果后對外出證。先期卸貨港實施檢疫中發現疫情并必須在船上熏蒸、消毒,由先期卸貨港檢驗檢疫機構統一出具檢疫證書,并及時通知其他分卸港的檢驗檢疫機構。
(4)檢疫項目
a、樹皮。
b、土壤等禁止進境的物品。
c、各類為害狀,如空洞、蛀孔、蟲糞、蟲道、蟻跡道、藍變、腐朽、流汁、病斑、病癥等。
d、各種不同生活狀態下的有害生物,如活蟲、繭蛹、蟲癭、菌絲、子實體以及可以隨木材攜帶傳播為害的其他的生物有機體。
e、進境原木如有木質包裝或襯墊料,須連同原木一起檢疫。
(5)抽檢比例
a、船舶裝運的原木,按該批貨物總根數的0.5%-5%進行抽樣檢查。
b、集裝箱裝運的原木,開箱比例每批不低于總箱量的30%,其檢查根數不得低于總根數的10%。
(6)針對性檢查 在依據抽檢比例進行抽檢時,還應視具體情況實施針對性檢查。
a、根據輸出國家或地區產地疫情和我國的檢疫要求,進行針對性檢查。
b、根據不同材種可能攜帶的有害生物進行針對性檢查。
c、根據有害生物的生物學特性,對重點的為害部位進行針對性檢查。
(7)取樣
a、對攜帶有害生物或帶有可疑癥狀而現場無法進行分離鑒定的,應截取代表性木段或樹皮等帶回實驗室檢驗。
b、對現場發現的林木病蟲帶回實驗室作鑒定;如需要進行飼養或培養的,應截取相關部位的原木樣品一并帶回室內進行飼養或培養。
c、須作樹種鑒定的,應截取代表性木段。
d、有害生物的為害狀,可以選取典型材料帶回室內供鑒定時參考。
2、現場檢驗
(1)根據到貨量的多少和檢驗有效期的長短,確定檢驗方式和檢驗方法。檢驗方式可采取自檢或組織檢驗;檢驗方法可以為逐根檢驗或抽樣檢驗。
(2)使用的檢驗工具、儀器和設備等必須經檢測有效。
(3)檢驗標準和要求:國家有強制性檢驗標準的,執行強制性標準,否則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或信用證約定的檢驗標準;沒有明確檢驗標準的,可以參照輸出國標準或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國內外相似標準。
(4)檢驗項目:檢驗標準和要求規定的項目。
(5)檢驗和匯總工作應在流程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需對外出證索賠的應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有效期三分之二期限內完成。
(6)實施組織檢驗的,檢驗檢疫機構應視情況進行抽查復驗、碼單復核和監督管理。
(7)貨主或其代理人因材積短少、品質、規格、樹種不符提出異議的,需要對外索賠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實施復驗。
a復驗時抽查比例如下:材積丈量:到貨總根數的5%;規格:按不符合根數的5%-10%。樹種:合同規定的樹種結合材積復驗進行識別;合同以外的樹種按其根數的10%進行識別。
b復驗結果符合下列情況可采納原始檢驗數據。復驗根數的材積與原驗材積相比,誤差不超過0.5%;每根原木的長度/徑級,與原始檢驗數據相符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