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工廠從臺灣進口自用設備的關稅政策?
您好,我廠是貴州一家食品生產企業,現擬從臺灣進口一生產罐頭的設備,設備自用,想了解一下國家在關稅和進口增值稅方面有什么優惠政策,望能進口予以解答、回復,萬分感謝!
國務院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對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1)凡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符合《當前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國內投資項目,以及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應由上述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單位審核符合條件后,出具《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權限、程序,仍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2)免稅物品應嚴格按國務院規定的范圍掌握,外商投資項目以及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國內投資項目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該項目所需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數量合理的配套件、備件準予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配套件、備件準予免稅,上述配套件、備件包括隨設備進口的部分塑料件、橡膠件、陶瓷件及石化項目用的管材等。進口建筑材料、生產性原材料、消耗性物品和國家規定照章征稅的20種商品等以及單獨進口配套件及備件應照章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免稅審批手續在項目所在地直屬海關辦理,并一律由直屬海關出具征免稅證明,通知進口地海關辦理免稅。如項目所在地系非省、市政府所在地,可由所在地處級海關受理“確認書”并對項目進口初審,報請直屬海關核準出具征免稅證明。
(4)海關建立統一編號的數據庫,各項目有關審批機構出具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和直屬海關簽發的《征免稅證明》必須按統一規范的要求填寫代碼編號。 (5)各直屬海關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建立審批檔案。審批情況應按附表規定的格式設立專項統計文件,并將當月情況于下月10日前用電子郵件傳送總署關稅司。進口地海關在將免稅設備驗放后,應將驗放的情況填寫在征免稅證明上,并及時反饋給審批海關。
(6)對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國家規定程序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項目和國外技術改造項目,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可由項目單位憑原批準文件到所在地直屬海關申請辦理免稅手續。 對1996年3月31日以前批準的技術改造項目在1998年1月1日以后到貨的進口設備,有關項目單位可憑原批準的技術改造證明書和進口合同,到所在地直屬海關換領免稅證明。
加工貿易進口不作價設備按現行規定和做法由加工貿易合同備案地海關辦理免稅手續,核發手冊,口岸海關憑設備手冊驗放。合同主管海關要定期將審批和設備進口情況匯總報總署監管司備核,并應加強對免稅設備的后續監管。上述不作價設備如屬20種商品范圍的,應照章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7)上述國家鼓勵的內外資項目所需設備,凡在1998年1月1日后到貨,但尚未辦妥免稅手續的,進口地海關可憑銀行出具的擔保或征收保證金先予放行,等補齊免稅手續后再予結案。 (8)上述免稅項目中,凡進口施工機械、特種車輛、非公路自卸車、船舶申請免稅的,應一律報總署關稅司審批。審批海關上報文件時,應同時隨附設備的樣本、說明書及照片等有關資料。 (9)凡進口地海關與審批海關不在同一地區的,如項目單位申請,經審批海關審核具備轉關條件的,可由審批海關聯系進口地海關同意,出具轉關聯系函,對辦妥免稅手續的進口設備可直接轉關至所在地海關驗放。轉關設備如與批準內容不符或有其他問題時,進口地海關應及時與審批海關聯系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規定的稅率(17%)計算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一、 業務概述
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以上設備免稅,必須先到海關辦理審批手續。審批通過后,海關向企業簽發《征免稅證明》,企業在通關環節憑《征免稅證明》辦理免稅驗放手續。
二、 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海關總署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緊急通知》(署稅(1997)1062號)
三、 辦事機構
四、 辦事準備
1、應具備的資格: 貸款項目須為經國家批準立項的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項目。
2、需要提供的單證資料:
(1)貸款項目單位向海關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需提供以下單證資料:
A、1998年以前立項的貸款項目
(A)、貸款證明書(中央項目由財政部出具、地方項目由市財政局出具)正本1份;
(B)、可行性研究報告復印件1份
(C)、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復印件1份.
B、1998年1月1日以后立項的貸款項目
(A)、國家鼓勵發展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正本1份;
(B)、可行性研究報告復印件1份;
(C)、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復印件1份;
(D)、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2)貸款項目單位申請辦理進口設備免稅手續,需交驗以下單證:
A、填寫《進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1份;
B、進口發票1份;
C、合同1份;
D、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資料(如裝箱單、說明書等)。
五、 辦事機構義務
1、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主管海關經對貸款項目單位交驗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給予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2、辦理進口設備免稅手續:
主管海關經對貸款項目單位交驗的有關單證進行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給予辦理免稅手續,并向企業出具《征免稅證明》。
六、 辦事程序
第1步:貸款項目單位向主管海關辦理項目備案手續。所需交驗的單證如下:
A、1998年以前立項的貸款項目
(A)、貸款證明書(中央項目由財政部出具、地方項目由市財政局出具)正本1份;
(B)、可行性研究報告復印件1份
(C)、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復印件1份.
B、1998年1月1日以后立項的貸款項目
(A)、國家鼓勵發展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正本1份;
(B)、可行性研究報告復印件1份;
(C)、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復印件1份;
(D)、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第2步:貸款項目單位填寫《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并提供有關資料,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口設備免稅審批手續。
所需交驗的單證如下:
A、填寫《進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1份;
B、進口發票1份;
C、合同1份;
D、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資料(如裝箱單、說明書等)。
第3步:海關審核有關單證并出具《征免稅證明》。
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進口設備所繳納的進口增值稅不能抵扣,所以進口設備的入帳價值=報關單上注明的貨物金額*匯率+進口關稅+進口增值稅+其他相關費用2、根據海關關稅和增值稅的完稅證明和進口報關單以及其他費用做:借:固定資產貸:銀行存款或應付帳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