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8日,當事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關申報進口小試熱熔涂布機一臺,申報商品編號8479899940(進口關稅稅率:
0%,增值稅稅率:13%),總價9500000日本元。經查,實貨商品編號應為8420100090(進口關稅稅率:8%,增值稅稅率:13%),當事人申報不實,漏繳稅款41992.11元。
以上行為有報關單及隨附單據、查驗記錄、歸類認定書、稅款計核證明書、當事人陳述、查問筆錄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第十六條,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4.1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提起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保證金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2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