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6日,當事人委托深圳市力藍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蛇口海關申報進口:觸控顯示屏30臺,商品編碼為8471609000。報關單號碼:530420221040068698,集裝箱號碼:FCIU5684987。2022年5月17日,經蛇口海關查驗發現,當事人實際進口舊觸控顯示屏30臺,其中11臺規格型號不符。根據深圳海關工業品檢測技術中心出具的《商品鑒定報告》(編號:540221122003825):當事人實際進口貨物為觸控顯示屏,7成新。當事人實際進口的舊觸控顯示屏商品編碼應為8528591090,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當事人上述申報不實行為,違反了國家進出口管理規定,違反了海關監管規定。 以上行為有:進口貨物報關單、檢查(查驗)記錄表(貨管)、海關進出境人工查驗記錄單、深圳海關歸類案件商品歸類審核表、商品鑒定報告、查問筆錄、情況說明、裝箱單、合同、發票等證據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0.84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蛇口海關 2022年09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蛇口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蛇關緝一決字〔2022〕0054號]
發布時間:2022-10-11 15:34 文章來源:深圳海關 【字體:大中小】分享到:
當事人:東莞耀生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法定代表人為鐘聲,海關編碼為4419360Q5P,住所:東莞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臺灣高科技園桃園路1號莞臺生物技術合作育成中心6棟3樓。